(2017)粤0224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赖细平与肖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细平,肖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107号原告:赖细平,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铁,广东丹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剑婷,广东丹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国强,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仁化县。。原告赖细平与被告肖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赖细平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细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赖细平负担。审判长 赖慈辉审判员 蔡政祥审判员 秦艳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素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