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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4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赖细平与肖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细平,肖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107号原告:赖细平,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铁,广东丹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剑婷,广东丹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国强,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仁化县。。原告赖细平与被告肖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赖细平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细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赖细平负担。审判长  赖慈辉审判员  蔡政祥审判员  秦艳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素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