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万松、洪星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松,洪星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陈万松,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被执行人:洪星炎,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万松与被执行人洪星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洪星炎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洪星炎、方慧红共有的坐落于桂平市白沙镇白沙村碑记窝的房屋【土地证号:(2008)13**号,地号:190409231号。产权证号:浔房权证白沙字第××号,共有人:方慧红,浔房权证白沙字第19196-2】,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洪星炎、方慧红共有的上述房屋由洪星炎、方慧红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洪星炎、方慧红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洪星炎、方慧红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她们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其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