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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献县诚磊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张政、高斐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诚磊建筑器材租赁站,张政,高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献县诚磊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淮镇北街349号。经营者:吴西梅。被执行人:张政,男,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高斐,男,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献县诚磊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张政、高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租金288800元,后续租金自2015年8月15日起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天按800元支付,退换ZLD-630型电动吊篮20台,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432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