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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石岩与魏佳贵、宋玉玲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岩,魏佳贵,宋玉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218号原告:石岩,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被告:魏佳贵,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告:宋玉玲,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岩诉被告魏佳贵、宋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岩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石岩负担。审判员  曹振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