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石岩与魏佳贵、宋玉玲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岩,魏佳贵,宋玉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218号原告:石岩,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被告:魏佳贵,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告:宋玉玲,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岩诉被告魏佳贵、宋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岩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石岩负担。审判员 曹振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