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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世德,师玲,裴天军,向欣,司金山,肖海英,张文和,刘尕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1财保33号申请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刚,系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陈世德。被申请人:师玲(系陈世德妻子)。被申请人:裴天军。被申请人:向欣(系裴天军妻子)。被申请人:司金山。被申请人:肖海英,(系司金山妻子)。被申请人:张文和。��申请人:刘尕莲,(系张文和妻子)。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塔信用社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世德、师玲、裴天军、向欣、司金山、肖海英、张文和、刘尕莲名下的存款合计40万元。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塔信用社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世德、师玲、裴天军、向欣、司金山、肖海英、张文和、刘尕莲名下的存款合计40万元。案件申请费30元,由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塔信用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世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玉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