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国杰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杰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2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杰,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蠡县天佳人造皮毛厂业主,住蠡县。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杰犯行贿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刑辖7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颖、李学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国杰找到时任蠡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曹建军(已判刑),要求违规办理蠡县天佳人造皮毛厂位于蠡县蠡吾镇东北寺村高蠡公路西侧占地性质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事宜,曹建军安排庞小杰、何纳磊(均已判刑)将王国杰占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间提前,为王国杰违法办理了蠡国用(2004)第2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王国杰。2013年1月份,被告人王国杰为表示感谢送给曹建军人民币60000元,曹建军分给庞小杰、何纳磊各20000元。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王国杰在被追诉前检察院向其调查时,交待了上述行贿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被告人曹建军、庞小杰、何纳磊的供述、被告人王国杰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取款凭单、蠡县国土局土地登记卷宗、蠡县国土局关于王国杰占地情况的说明、破案经过、被告人王国杰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被告人王国杰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国杰的行贿罪行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前,适用修正前刑法处刑较轻,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适用修正前刑法。被告人王国杰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对其进行调查时,交待了行贿行为,在被追诉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鉴于被告人王国杰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国杰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景 俊审 判 员 王景超人民陪审员 王昀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