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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钟虬抢夺、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刑初208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虬,男,1987年9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住浏阳市。因犯盗窃罪,2014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虬犯抢夺、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磊,被告人钟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钟虬伙同易某、李某(均已判决)窜至株洲市驾驶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所抢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07元。并伙同易某、李某等人多次窜至长沙市、本市等地盗窃他人现金、手机、摩托车等物品,共计作案3起,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195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一、抢夺2016年6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钟虬与易某乘坐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窜至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地区,尾随骑电动摩托车的龙某,后李某驾驶摩托车与龙某并行,由易某趁机将龙某放置在电动摩托车前面右边插兜内的黑色手包抢走。得手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该手包内有现金人民币约3000元,OPPO-A31手机一部。事后,三人各分得人民币900元,剩余的现金用于三人共同开支,所抢手机由被告人钟虬销赃得人民币150元。经价格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07元。以上被抢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07元。二、盗窃1、2016年6月28日中午,被告人钟虬与易某乘坐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汽车西站后面的养天和大药房门口,被告人钟虬以买创可贴为由进入店内,李某将摩托车未熄火停放在马路边上接应,易某停留在药店门口望风,后被告人钟虬在店内盗得彭某放在柜台上的金黄色的OPPO-R7手机一部,放在柜台里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随即跳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易某自行离开。事后,被告人钟虬分给李某200元,易某未分钱,其他钱用于共同消费,所盗手机由被告人钟虬所得。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20元。2、2016年7月15日晚,被告人钟虬与易某、李某、黄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决定偷一辆摩托车。易某、李某、黄某骑乘一辆摩托车窜至本市关口街道至东乡的马路边,易某和黄某望风,李某将晏某停放在路边的一台红色女式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盗走。事后,该摩托车由被告人钟虬骑往株洲市区销赃得人民币200元,分给易某60元,分给李某70元。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75元。3、2016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钟虬伙同易某、李某窜至本市集里街道财智广场逸景苑53栋2单元门前,由被告人钟虬和易某望风,李某将罗某停放在楼下的一台黑色女式东力牌摩托车盗走。事后,该摩托车由被告人钟虬和李某销赃得500元,用于3人共同开支。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钟虬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龙某、彭某、晏某、罗某的陈述;同案人易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虬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钟虬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钟虬系与同案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钟虬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虬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更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三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