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汪明秀与汪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明秀,汪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693号原告:汪明秀,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恒,系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华,系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明华,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汪明秀与被告汪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明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明秀现以与被告汪明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明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汪明秀自行负担(原告汪明秀已预交,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黔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