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大连花岗石制品厂与大连横田精密钣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花岗石制品厂,大连横田精密钣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花岗石制品厂。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葛广连,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姬淑兰,女,1950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厂员工,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横田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葛广连,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大连花岗石制品厂与大连横田精密钣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经审查: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此案可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执恢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袁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