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民初1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树奎与李本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奎,李本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11393号原告:马树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烜墚,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佳,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本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树奎与被告李本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本舰因涉嫌强奸罪、危险驾驶罪被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无法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妍红审判员 王 爽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喻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