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2735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长江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姚锁坤,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安国镇西北外环徐沛运河中桥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送达催缴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现指定期限届满,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雪晴审 判 员 单德水代理审判员 徐海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