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温江凯撒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温江凯撒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47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备,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江凯撒歌城,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经营者:唐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温江凯撒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代小晞审 判 员 何美琪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