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忠雨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雨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41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忠雨,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富锦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5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4年2月4日)。因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忠雨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某出庭支持公诉,陈忠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忠雨及韩某(已被判刑)在吴某(已被判刑)纠集下,持砍刀、钢管来到中山市西区“星河传说”网吧,对酒吧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恐吓,要求对方交出与吴某发生过争执的保安员,因未得逞遂持砍刀、钢管等工具打砸酒吧大门的玻璃及电风扇(玻璃等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5010元)。2016年8月11日,陈忠雨在中山市西区升华路经典世家花园E1007房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忠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钟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截图、现金支出凭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同案犯吴某、韩某的供述,陈忠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忠雨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陈忠雨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陈忠雨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忠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应梅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人民陪审员 陈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郭展翅书 记 员 卜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