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传玺与被告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玺,王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511号原告:王传玺,男,1997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山东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军,男,1990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王传玺与被告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王传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玺的撤诉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传玺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传玺负担。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