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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4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药行街支行、宁波上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药行街支行,宁波上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曙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慈溪润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俞曙,俞国庆,郏志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4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药行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2639905-7)。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61号。代表人:陈洁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上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55780-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172弄6号18幢106室。法定代表人:俞国庆。被执行人:浙江曙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37993-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172弄6号18幢503室。法定代表人:郏志香。被执行人:慈溪润通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56136-3)。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马家路村。法定代表人:施斌。被执行人:俞曙,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俞国庆,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郏志香,女,195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药行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上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曙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慈溪润通进出口有限公司、郏志香、俞曙、俞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以(2015)甬海商初字第867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曙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宁波市绿园汽车库、、、、、及宁波市沧海路588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曙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宁波市绿园汽车库、、、、、及座落于宁波市沧海路588号、、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