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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5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清坚、黄植仁相邻通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清坚,黄植仁,农绍汉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5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清坚,男,1991年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植仁,男,1964年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农绍汉,男,1958年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再审申请人黄清坚、黄植仁因与被申请人农绍汉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桂1425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清坚、黄植仁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有新的证据提交,证明争议地空地属于申请人所有,是申请人以自留地与被申请人的责任田互换取得所有权。而天等县人民法院认定此块地为公共不规则通道,与事实不符。2、申请人有权利处分归其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申请人将自有的土地供被申请人通行多年,而今只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没有侵害被申请人的相邻权。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从而导致了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再审,请求撤销天等县人民法院(2016)桂1425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农绍汉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相邻不动产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公平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损害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提交证明称空地属于其所有的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因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使用权。且再审申请人承认被申请人已在该争议地通行多年。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2016)桂1425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清坚、黄植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寿选审判员  刘红花审判员  李中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