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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叶庆会诉被告江贻波买卖合同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庆会,江贻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4民初291号原告:叶庆会,女。委托代理人:丁昌浩。被告:江贻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庆会诉被告江贻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庆会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庆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庆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庆会负担。审 判 员 朱 国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