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浪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浪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门市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564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浪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朝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养杭,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嘉文。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浪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浪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门市新会区浪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浪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