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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朱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朱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288号原告:王某1,男,2007年6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刘某,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女,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王某1与被告朱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