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24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郝超模、刘立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超模,刘立英,杜敬棉,郝子仪,郝子涵,陈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4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郝超模,男,汉族,1945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巨鹿县。申请执行人刘立英,女,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巨鹿县。申请执行人杜敬棉,女,汉族,1947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巨鹿县。申请执行人郝子仪,男,汉族,2010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巨鹿县。申请执行人郝子涵,女,汉族,2007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巨鹿县。被执行人陈少强,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任县。郝超模、刘立英、杜敬棉、郝子仪、郝子涵申请陈少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任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郝超模、刘立英、杜敬棉、郝子仪、郝子涵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红 军代理审判员 陈 国 英代理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江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