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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7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玉香与卞文彬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香,卞文彬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7145号原告张玉香,女,1974年4月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陈仁骥,男,1955年9月18日生,退休教师,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卞文彬,男,1957年1月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宋大中,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香与被告卞文彬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香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香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香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1820元,依法减半收取15910元,由原告张玉香负担。审 判 长  郝 燕人民陪审员  张福桂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瞿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