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长光与刘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光,刘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1167号原告:王长光,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刘洋,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负责人:王来明,经理。原告王长光与被告刘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长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长光负担。审 判 长 杜 杰审 判 员 张君凤代理审判员 张庆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冠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