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徐用元、罗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用元,罗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罗田县人人佳购物广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35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徐用元,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湖北省罗田县人,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曙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罗田县人人佳购物广场。经营者:唐文和,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伟,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徐用元因与被上诉人罗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罗田县人人佳购物广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用元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用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用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由徐用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焱奇审判员 樊劲松审判员 傅焰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