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睿申请执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901号申请执行人刘睿,女,200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理人刘汉柱(刘睿父亲),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刘睿申请执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睿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睿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刘睿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