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林净利与马鞍山市金兴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吴正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净利,马鞍山市金兴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吴正金,杜莉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860号申请执行人:林净利,男,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金兴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慈湖乡上湖村。法定代表人:吴正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正金,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执行人:杜莉莎,女,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3618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金兴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吴正金、杜莉莎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836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