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柯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柯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2807号原告: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93457-7),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方山社区。法定代表人:张素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志民,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被告:柯畏,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原告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建公司)与被告柯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山建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变更或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原告认为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现其需要补充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94元,减半收取4497元,由原告山建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宝海人民陪审员 陈张琴人民陪审员 郑华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