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行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与陈建波其他类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陈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终6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赵世庆,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忠诚,该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明庆,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建波,男,汉族,1976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因与陈建波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初2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 洁审判员 乐 敏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