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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侯博与窦越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博,窦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侯博,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窦越波,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侯博与窦越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1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窦越波偿还原告23万元;案件受理费40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权利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工商、房产、车辆、国土、证券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沈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计晓光审判员  李学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博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