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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7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二路支行与攀枝花优赛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童晓莉、胡国贵、鱼海波、童晓宇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二路支行,攀枝花优赛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童晓莉,胡国贵,鱼海波,童晓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728-1号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二路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东段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08914318M。负责人梁国庆,该支行行长。被告攀枝花优赛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服务中心大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58244737。法定代表人:鱼海波。被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9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4412154。法定代表人:贺云海。被告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665号12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1878172。法定代表人:蔡绪波。被告童晓莉,女,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胡国贵,男,1960年2月1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鱼海波,男,1964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童晓宇,男,1962年5月23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二路支行诉被告攀枝花优赛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四极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童晓莉、胡国贵、鱼海波、童晓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二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510万元限额内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二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童晓莉(配偶胡国贵)所有的位于成都龙泉驿区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被告童晓宇持有的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A637-15室的上海昊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与、毁损。查封、扣押、冻结时间: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文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