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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王爽爽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王爽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3行审31号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晋良,系该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宇世新,系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爽爽,女,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于2016年7月13日以被申请人在炮台街道老染坊村占地建设仓库项目,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作出大国土资监(普湾)罚字[2015]第052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688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4688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46880元。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拆除义务。申请人在进行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提交了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该条对作出限期拆除内容的行政处罚有条件限制,即“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根据勘测图纸中显示的被申请人违法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申请人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无法律依据。因此申请人并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的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普湾)罚字[2015]第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阎善雱审 判 员  史振红人民陪审员  田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志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