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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4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迪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迪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4583号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龚元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燕,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迪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马义民,负责人。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迪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95元,由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蔡承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梦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