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盛法、王江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盛法,王江南,毛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404号申请执行人郑盛法,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王江南,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毛丽娜,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郑盛法与王江南、毛丽娜(2017)浙0726执4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7095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盛法于2017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江南、毛丽娜支付执行款1037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毛丽娜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上有少量存款,但无法跨省冻结。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尚未支付过执行款。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4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张国栋代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石彬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