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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谢仗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谢仗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住所地吉水县龙华大道355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才,任行长。被执行人:谢仗银,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与被执行人谢仗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仗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仗银人民币201681.79元和执行费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与上述款项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