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柳小林与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小林,张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7民初456号原告:柳小林,男,生于1990年12月17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代理人: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起诉,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张庆,男,生于1977年1月16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柳小林与被告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小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洪文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小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23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10日、2012年6月8日、12月1日,被告张庆先后三次共向原告借款2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三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未还。被告张庆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张庆拒不到庭视其放弃质证、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0日、2012年6月8日、12月1日,被告张庆以承包工程为由,先后三次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元、10000元、10000元,合计23000元,被告张庆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三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张庆所欠原告借款2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对借款负有偿还义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应当偿还;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民间无息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柳小林借款本金23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张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桂 彦审判员 王淑兰审判员 张丽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