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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彭小献、彭子志申请执行赵胜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小献,彭子志,赵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彭小献,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申请执行人彭子志,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被执行人赵胜华,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本院在执行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5275号民事判决书,彭小献、彭子志申请执行赵胜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胜华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5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龙审判员  许建民审判员  赵永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福恒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