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皇朝休闲会所有限公司、陈观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皇朝休闲会所有限公司,陈观杨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特5号申请人:清远市清新区皇朝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法定代表人:叶燕平被申请人:陈观杨,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州市白云区,申请人清远市清新区皇朝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朝休闲公司)与被申请人陈观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皇朝休闲公司不服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的清新劳人仲案终字[2016]21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请求:1、判令撤销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清新劳人仲案终字[2016]21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陈观杨不合理的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观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3日,陈观杨在申请人公司上班,入职后其工作表现一般,时常不听从工作安排,在天气不热的情况下开空调,经公司批评教育多次仍不改正,浪费公司资源,2016年10月30日,申请人因陈观杨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在陈观杨工作交接后支付其十月份的工资及退还工衣押金300元,陈观杨却并不理会。陈观杨于2016年11月4日向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6年12月25日,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案号为清新劳人仲案终字[2016]2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向陈观杨支付经济补偿金3900元、2016年10月份工资1950、工服押金300元。申请人认为:陈观杨工作期间在天气不热的情况下开空调,浪费公司资源,并时常不听从工作安排,经多次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不符合公司的有关制度,因此申请人以陈观杨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诉诸法院,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陈观杨书面答辩称:申请人自2014年12月23日入职皇朝休闲公司。2016年10月30日,申请人在没有任何预兆的情况下被公司解雇。皇朝休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即4个月工资为赔偿金,此外,还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加上未付的10月份工资,也加付1倍的赔偿金。以每月工资1950元,皇朝休闲公司应付7个月的工资,合计13650元。申请人由于法律知识不足,仲裁时大部分请求并未提出。现皇朝休闲公司提交了《员工管理制度》,但是该员工管理制度并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亦未向员工公示,申请人从来没有听说过有这个制度,该制度对申请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员工制度也没有注明擅自开空调将被解雇。综上,申请人一直兢兢业业工作,公司应尽可能为劳动者提供相对舒适的劳动环境。皇朝休闲公司指责申请人滥开空调浪费能源,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实属违法。皇朝休闲公司提交的《员工管理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不足以影响裁决。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意在拖延履行义务,请法院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皇朝休闲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2、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拟证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3、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拟证明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不合理请求的事实;4、申请人的员工管理制度,拟证明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经质证,被申请人陈观杨对证据1、2、3没有异议,对证据4不予确认,认为从来没有见过这个制度,认为是申请人事后制作出来的制度,也没有经过公司民主程序制定的,对于被申请人是没有约束力的。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陈观杨于2014年12月23日入职申请人皇朝休闲公司,工作岗位是保安。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多次在天气不热的情况下开空调,经多次教育之后仍不改正,严重违反了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为由,于2016年11月1日解除了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但没有提供相关依据证明被申请人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申请人向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6年12月25日,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清新劳人仲案终字[2016]211号裁决:一、皇朝休闲公司支付陈观杨经济补偿金3900元;二、皇朝休闲公司支付给陈观杨2016年10月份工资1950元;三、皇朝休闲公司退回陈观杨工服押金300元。以上合计金额6150元,皇朝休闲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另查明,申请人提供的《员工管理制度》中,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空调并无规定。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只有当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清新劳人仲案终字[2016]211号仲裁裁决存在上述规定的六种法定情形之一,该仲裁裁决才能予以撤销。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请求撤销,故本案应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理由进行审查。本案中,首先,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申请人皇胜休闲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本案中,虽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及在天气不热的情况下开空调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但申请人对其主张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而申请人提供的《员工管理制度》中并无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空调,即使申请人确实在天气不热的情况下开空调,也没有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综上,仲裁委员会适用的法律、法规并无不当,对申请人的撤销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清远市清新区皇朝休闲会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清远市清新区皇朝休闲会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奕东审判员 巢忠文审判员 成振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