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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颜廷侠与张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廷侠,张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2民初1769号原告:颜廷侠。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被告:张超。原告颜廷侠与被告张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廷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被告张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廷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9年7月8日生长子张鑫,2010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16日生次子张森。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被告猜疑心重、经常辱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结束这段婚姻,特提起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张超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方式、结婚登记及子女出生时间均属实,所述被告猜疑心重、经常辱骂原告亦属实。但为了家庭的稳定和孩子健康成长,被告会改过自新,因此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颜廷侠与被告张超系自由恋爱,2009年7月8日生长子张鑫,2010年11月12日在郯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5月16日生次子张森。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17年3月22日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承诺以后会为了原告和孩子好好过日子。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生育二子,已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被告在庭审中承诺自己会为了原告和孩子好好过日子。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夫妻尚有共同生活的可能。因此,为了家庭的和谐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颜廷侠与被告张超离婚。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颜廷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煜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