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1401号原告:陈某,男,1982年3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孟某,女,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