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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执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王绍四、王绍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东,王绍四,王绍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2375号申请执行人王卫东。被执行人王绍四。被执行人王绍中。申请执行人王卫东与被执行人王绍四、王绍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826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绍四、王绍中应连带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卫东借款1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78元由王绍四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执行人名单;3、被执行人王绍四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该事实予以认可;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王绍中退休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王绍中与申请执行人王卫东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两被执行人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卫东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王绍四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王绍中退休账户已经予以冻结。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周 剑审判员 吴秀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