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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夏仁贵申请执行陈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仁贵,陈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夏仁贵,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陈素英,女,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夏仁贵申请执行陈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和解,被执行人陈素英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夏仁贵的货款50000元,并支付在此期间的利息每月1000元,直至还清本金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