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汪顺杰与凌六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顺杰,凌六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026号原告:汪顺杰,女,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祖春,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六零,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展翔(系凌六零之兄),男,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独秀大道三环御景小区12号楼。负责人:裴忠平,该公司经理。��托诉讼代理人:查玲莉,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原告何文康与被告凌六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何文康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康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文康负担。审判员 丁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