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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鹂诉被告张科、汤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鹂,张科,汤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705号原告:刘建鹂,女,威远县严陵镇。被告:张科,男,住威远县严陵镇。被告:汤敏军,男,住威远县新场镇。原告刘建鹂诉被告张科、汤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建鹂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鹂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建鹂负担审判员  黄雪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