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德宏与被告徐德忠、岳文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宏,徐德忠,岳文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78号原告:杨德宏,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5日,住本区。被告:徐德忠,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9日,住本区。被告:岳文智,男,汉族,约40岁,住本区。原告杨德宏与被告徐德忠、岳文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杨德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徐德忠、岳文智已主动履行了合同义务,纠纷已平息,现原告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宏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 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银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