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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华仲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仲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仲雨,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2013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仲雨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仲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7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华仲雨采用拆线等方式,窃得失主张国强停放在本县阜溪街道阿里杜巴综合楼1幢1单元楼道口的三轮电瓶车上的电瓶5只,共计价值人民币1820元。2、2017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华仲雨采用顺手牵羊等方式,窃得失主姚某停放在本县武康街道春晖街黄金岛宾馆西侧华康实业公司宿舍3幢北的宇盛牌三轮电瓶车1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事后该三轮电瓶车已被失主自行寻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华仲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犯罪记录查询、接受证据清单、收款收据、视频侦查分析报告、失主张国某、姚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仲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华仲雨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华仲雨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华仲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魏辰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