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3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圣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玉柱、齐振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圣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玉柱,齐振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1419号原告沈阳圣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8457487X8。法定代表人于从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潘玉柱。被告齐振芝原告沈阳圣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玉柱、齐振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圣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圣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圣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