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9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耀强、钟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强,钟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9419号申请人:张耀强,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学研,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安辉,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钟秀珍,女,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申请人张耀强诉被申请人钟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耀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钟秀珍价值575万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了相应额度的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耀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钟秀珍相应价值57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靖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