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西峡县弘龙页岩砖有限公司与王付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峡县弘龙页岩砖有限公司,王付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080号原告:西峡县弘龙页岩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006077-0,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石梯村赵营组.法定代表人:马庆山,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付来,男,生于1981年9月20日,汉族,住淅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110944467。特别授权。原告西峡县弘龙页岩砖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付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西峡县弘龙页岩砖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峡县弘龙页岩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西峡县弘龙页岩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涂八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