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梁建军与濮阳县公安局八公桥派出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军,濮阳县公安局八公桥派出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345号原告:梁建军,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濮阳县公安局八公桥派出所,住所:濮阳县八公桥镇政府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军诉被告濮阳县公安局八公桥派出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建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濮阳县公安局八公桥派出所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军撤回对董国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建军承担。审判员 刘连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聂广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