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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徐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徐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4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厦门大学漳州校区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754994216W。法定代表人:朱崇实,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勇,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上诉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徐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民初5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志凌审 判 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郑勇金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柯雅惠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