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五彬与孙豪杰、孙罗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五彬,孙豪杰,孙罗罗,张五彬,孙豪杰,孙罗罗,张五彬,孙豪杰,孙罗罗,张五彬,孙豪杰,孙罗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五彬,男,汉族,1977年10月24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孙豪杰,男,汉族,1993年2月14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孙罗罗,男,汉族,1989年2月24日生,住汝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326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五彬与孙豪杰、孙罗罗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豪杰、孙罗罗名下财产(附查封清单)。被执行人孙豪杰、孙罗罗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处置被扣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来源:百度搜索“”